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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指的是该通知,清远市将取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通知(青建[2017]143号),该通知规定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的范围内上涨,备案价格应在房价备案后上调。
同时,《清远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披露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申请人应在获得相关价格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逾期的,价格备案视为无效,5个工作日变更为10个工作日。
标题:清远:取消房价备案后可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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