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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原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58号)自1月1日起施行。

据视点房地产新媒体报道,目前共有35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来沪人员的户口登记、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居住登记是申请居住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来上海的人员必须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户口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截止日期后重新申请。

上海居住证管理新规1月1日起施行 居住登记满半年等可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户籍满半年并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和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接待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招标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招标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上海居住证管理新规1月1日起施行 居住登记满半年等可申请

为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提高申请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受理证明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将通过本市实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公安部门核发《居住证》,通知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

上海居住证管理新规1月1日起施行 居住登记满半年等可申请

据悉,此次修订没有调整积分指标体系和积分申请程序,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得分达到标准分,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不做任何变动。

上海居住证管理新规1月1日起施行 居住登记满半年等可申请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届满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如果积分已经过处理,且持有人的情况没有改变,则不得重新申请积分。

上海居住证管理新规1月1日起施行 居住登记满半年等可申请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了被许可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持证人有权工作和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更换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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