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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推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在本市(七区三市)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必须在取得《房地产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今天,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推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在本市(七区三市)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必须在取得《房地产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以下是全文: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继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监管的总体要求,继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相关意见,通知如下:
1.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本市户籍(七区三市,下同)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包括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可在申请购房之日前2年内连续为本市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个人提供住房。对上述区域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非居民家庭以及没有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居民家庭,将暂停向其出售住房。补领或补发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社会保险完税凭证的,不予承认。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商品房和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证书》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出卖人应当报告商品房详细情况和交易证明材料(包括认购协议、认购表格、购买发票、税控收条、非税控收条和资金支付凭证等)。2018年4月28日(含)17: 00前该商品房所在楼栋。
4.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于2018年4月28日(含)17: 00前完成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交易且未完成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的证券公司的网上签约和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4月18日
标题:青岛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后方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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