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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房产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根据国务院有关安排,现将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首先,关于契税政策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的房屋(家庭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减征1%;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将降低1.5%。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二)对于个人购买第二套改良住房的家庭,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将降低2%。

第二套家庭改良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应当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查询条件暂时不具备,无法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际单元数的书面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不真实的,为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房地产部门应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在限定时间内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进行处理。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房屋,将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具体免税程序、购房时间、发票开具、无房购置等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稳定房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的通知》执行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第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时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上述城镇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39号)执行。

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和营业税优房客

本通知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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