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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晚,广州市国家计委下发相关文件,宣布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以土地出让方式出售的商业服务类房地产项目无需执行销售对象为法人的规定。
视点房地产新媒体获悉,文件名称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业服务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随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该文件的相关解释。
根据解释,对于2017年3月30日以后发生土地出让交易的房地产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易确认或公告确认土地出让交易的日期为准),商业服务性质的销售对象应为法人。此前,土地出让方式出售的房地产项目的商业服务性质不再局限于销售目标。
解释中提到,购买商业房产的个人在取得房产证两年后才能再次转让。
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如果在2018年12月19日24: 00之前已经签署了认购书或购买合同,并且购买合同的网上签署已经完成,则以原政策为准。如果购房合同在2018年12月19日24: 00前未完成网上签约,但已签署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首付款或部分购房款)的银行入账证明或完税证明原件,则原政策仍将执行。
标题:广州:2017年3月30日前出让的商服类项目可售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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