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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家计委联合起草了《关于新增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住商品房不得出售或转让,保证金不得超过租金的两倍,租赁企业应在官方平台上注册,村集体可配合企业出租。

广州:自持商品房禁止销售 租赁合同不超20年

《通知》规定,对于自住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出售、转让或分割抵押。在破产、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况下,自住租赁住房应当整体转让。转让后,自住租赁房屋必须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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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新增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鼓励租金收缴实行一对一支付。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的两倍,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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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租赁企业,文件还要求经营新增租赁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村集体在广州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其租赁房屋信息应如实录入广州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广州:自持商品房禁止销售 租赁合同不超20年

企业在推广租赁住房项目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财务风险行为,不得有投资升值、名校无限购买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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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村集体可以独立出租和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出租和经营新的租赁房屋。

观点房产新媒体了解到,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发布了最新的《广东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对房屋的租赁情况和生活需要、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交付、维护和修缮等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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