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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据新华社报道,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扩大了允许股份回购的范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方案在若干适当条件下不经股东大会批准。此外,公司股份回购已增加到六种类型,包括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会上,刘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近年来,公司回购股份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日益增加,目的更加多样化。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这些问题包括:允许股份回购的范围狭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及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实际需要;股份回购实施程序复杂(一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及时制定和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和稳定股价的需要。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根据房地产新媒体的观点,针对《公司法》第142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从补充和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决策程序、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三个方面对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为补充和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况,草案建议修改目前奖励公司员工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情况,增加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揽子规定,这是上市公司避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也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然后,公司法允许股份回购增加到六种类型:(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利用股票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是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提高了公司持有股份的上限,延长了公司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根据规定,公司利用股份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进行转换,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需要购买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标题: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公司法 允许回购股份情况扩宽至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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