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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杭州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住商品房租赁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住商品房建设进度和租赁的确定标准。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从该通知中了解到,在申请预售证书时,一次性申请预售证书的项目和批量申请预售证书的项目,累计预售房屋面积超过预售房屋总面积的50%时,要求自持商品房的建设进度达到50%,个别建筑按层计算,其他按套计算。

政经谭 | 杭州新规:企业自持商品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同时,自持商品房企业应在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前,向杭州市住房保险和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并完成租赁平台开户。

此外,本通知规定自住商品房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单次租金收取期限不得超过1年。开发企业不得出租或变相出售自住商品房使用权。很明显,租金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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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早在2017年8月22日,杭州市就出台了《杭州市企业自营商品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新一轮通知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设计文件审查、预售许可证(销售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自住商品房项目公开租赁的监管,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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