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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部分地区放宽了限购。

据新的房地产媒体报道,通知建议根据兰州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兰州房地产市场的区域限购政策,取消西固区、九州开发区和高平边远地区的限购政策。

兰州:取消部分区域住房限购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根据通知,价格主管部门应发挥价格监督和指导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时,应合理确定申报销售价格,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清的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房地产部门对拒绝接受新商品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上签约备案资格。

兰州:取消部分区域住房限购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此外,《通知》还明确限制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含高新区渝中园区)的房屋销售。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购买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屋,以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自取得《不动产证书》登记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注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3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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