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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期租赁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长期租赁市场的相关要求:

首先,明确参与方式和位置限制。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间接参与长期租赁市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投资的长期租赁项目应位于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型试点城市,符合效益、所有权、土地使用性质和审批程序的要求。

险资入市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的有关要求

第二是确定产品建立的条件。长期租赁项目的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设定设立条件。采用债务投资计划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量占全部应付债务本息的比例大于100%(含);采用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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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规范资金管理。要求保险机构督促各类主体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拨付,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监控资金进出全过程,确保保险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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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明确投资的风险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设立专岗,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后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防范关键节点风险。

第五,优化产品注册机制,为投资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申请注册绿色通道。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服务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优势,推进国家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改革;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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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支持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长期租赁市场的可持续商业运营模式,进一步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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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期租赁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险资入市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的有关要求

首先,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参与长期租赁市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期租赁市场。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险资入市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的有关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

(二)在北京、上海、熊安新区和大中城市试点有净人口流入。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城市建设出租房屋;

(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和限制;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出租房屋,不得转让;

(五)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阶段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或者在项目建设阶段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投资于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债务投资计划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全部待偿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大于100%(含100%)。

(2)采用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拟设立项目公司的核心资产为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质押,应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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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机构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要求融资单位和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根据项目进度进行资金分配,与融资单位、项目单位和托管银行签订多方账户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应实行资金账户管理。 督促存款银行和托管银行监控资金进出的全过程,严格审查资金支付、收购对价等事项,确保资金的封闭运行,资金只能用于所投资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改造和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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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稳定、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产负债、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制定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投资预算,并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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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机构应设立相应的专职岗位,负责投资期内各类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投资后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在债务控制、支付、项目进度、租金收取、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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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登记机构要建立绿色受理和登记渠道,优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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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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