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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有序发展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同时提出一系列住房租赁配套政策。

湖北设住房租赁试点城市 允许商业用房、城中村改建等

根据房地产新媒体的观点,《通知》提出,宜昌、襄阳、十堰等净流入人口城市作为省级房屋租赁试点城市,应扶持一批大型房屋租赁企业,批租一批租赁房屋项目,建设和运营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租赁监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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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全省将基本建立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化、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鼓励和支持国有和私有房屋租赁企业的制度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每个试点城市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不少于一家国有企业开展大型房屋租赁试点项目。充分发挥制度化、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的品牌引领作用,鼓励信用良好的房屋租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房屋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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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盘活存量的原则,鼓励房屋租赁企业代理出租社会闲置存量房屋,探索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方案,places/きだよだよcan各地的公共租赁房以市场价格出租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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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套政策方面,通知对土地、财税、金融、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出了要求。

其中,在土地和规划政策方面,试点城市可以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分配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住房租赁需求较大地区的土地出让条件。转让计划和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持有租赁物的期限,在租赁期内不得出售或抵押产权。允许按规定分期缴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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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可以将酒店、宾馆、办公楼和其他商业建筑改造成出租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土地出让金不予支付。改建后的出租房屋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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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可以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具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工业项目,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但产权不能单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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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政策方面,各地要将房屋租赁企业纳入全省3000亿元服务业培育项目的支持范围,对符合租赁房屋经营条件的房屋租赁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企业法人纳入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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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商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住房租赁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安排一定的贷款额度,为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房屋租赁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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