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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买了一套房子,但在完成产权转让后,他发现仍有账户未被迁出。王状告原主张。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张将向王支付10万元罚款。
据了解,2015年5月29日,王与张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户籍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与该房屋相关的户籍未能如期迁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同日,王还与张签订了与担保公司的合同,约定自产权证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担保公司协助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
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支付房款、交付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手续。但过户后,王发现该房屋仍有未迁出的原户籍,影响了子女在该房屋的落户上学。为此,王向法院起诉张,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7.75万元。
虽然张辩称对此事一无所知,也无法与长期未迁出的人取得联系,但一审时王提供的证据证明,张作为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未能详细了解该房屋涉及的户籍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王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支付违约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张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坚持要求张支付违约金17.75万元,认为法院判给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张反诉王已支付违约金3.18万元,理由是王延迟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其未能如期收到全部房款。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期间争议房屋的相关户籍未迁出,张未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张的债务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王有权拒绝张的履行要求。考虑到客观事实,即张明确表示无法与原户籍人员取得联系,并催促其迁出户籍,且王已经迁入户籍,法院对张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适当调整。
据此,今年9月6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张向王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维持一审其他判决。
标题:买房后发现有户口未迁 新房主起诉获赔违约金10万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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