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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31日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体育场馆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贴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体育场馆,体育活动免征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和经营的体育场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具体条件包括:向社会开放,满足公众体育活动的需要;体育场馆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职业发展;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场馆,除当年新设立或注册的外,上一年度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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