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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消息,一套普通房屋在被贴上“重点学区房屋”的标签后,其价值急剧上升,其法律命运也变得跌宕起伏。

这是最近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位济南市民意识到自己在一个重点学区卖房子,于是他提起诉讼,向教育部门索赔34万元。最后,法院裁定教育部披露学区信息的方式存在缺陷,但这不是行政疏忽,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卖房后才知是学区房 市民向教育局索赔34万元被驳回优房客

仅仅一年后,它就成了一个重点学区

2015年5月,原告白某出售了自己位于宿舍的房屋。出售后,白某了解到,2014年6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局将宿舍从原校区迁至新吴京路小学校区。被告在当年招生前夕,在京五路小学门口张贴了关于校区调整的通知,但原告在出售房屋前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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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学区(即所涉及的房屋)是否为吴京路小学的学区,何时纳入学区,以何种方式公布?这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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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被告书面答复:“目前,该学区房屋(即涉案房屋)属于济南市吴京路小学所招收的学区。2014年6月,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在校学生的情况,为了让更多的孩子享受到优质教育,我局对部分学校的学区范围进行了动态调整,将该院从济南市纬三路小学区迁至济南市吴京路小学区。济南吴京路小学通过在学校门口张贴学区地图向公众披露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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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能在公众可接触到的媒体上公布学区房屋的调整信息,他以仅相当于吴京路小学学区价格一半的原崴三路小学学区价格出售了该房屋,并遭受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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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被告未向公众公布陆吾校区的划分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赔偿原告不知情出售校区造成的损失34万元。同月,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再次公布了上述学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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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宣传能完全决定房价吗?

“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其实质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是否导致法律赔偿。”该案主审法官、济南市中心区人民法院行政院长陈卫东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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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表示,理解本案可以关注以下三个焦点: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披露学区信息的方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应视为行政违规;被告是否应对因信息披露缺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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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本案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论上,政府信息公开一般被视为行政事实行为,即行政主体基于其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改变或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不可诉的,即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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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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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整后学区的政府信息,导致原告低价出售该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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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披露学区信息是有缺陷的,但这不是行政疏忽。

《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公开方式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时间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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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6月改变了学区,在入学初期发布了公告,并于11月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公告。这两项自愿披露在披露的范围和时间上存在某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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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披露的范围显然是不够的。仅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可能导致相关利益的居民得不到这些信息;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公告明显滞后,不符合“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开放”的要求。陈卫东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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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认为,《披露条例》第18条应被视为对条例的不完整列举。只要被告采取公开措施且未隐瞒相关信息,就应被视为履行了披露义务,但只有第一次披露未达到“便利”。公众意识的程度”;虽然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存在一些缺陷,不应解释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不应视为行政不作为,而应视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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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责。

“导致房价变化的因素很多,比如交通、环境、利率、税收等。原告将学区划分为影响所涉房屋定价的唯一因素是不够的。”陈卫东解释道。

同时,法院认为不存在行政违规行为。本案中,被告的公开方式存在缺陷,但并不是行政不作为,更不是行政违法,行政赔偿制度应以行政违法的存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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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应该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法院认为,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它本质上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房屋交易是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如果这类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由政府承担,将会混淆市场和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各自的角色,并过度增加政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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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主动性

济南市中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被告的两次信息公开行为存在一定缺陷,但不能认定被告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同时,原告所谓的房屋销售造成的价值损失与被告调整学区的行政行为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此外,这是一个市场行为,这一信息导致住房市场价格的变化,因此政府不应该对市场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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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买卖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2016年4月底,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在本案中,尽管教育部门的信息披露行为没有被认定为行政违法,但在法院看来,其信息披露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显然,基层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认识和研究工作必须加强."陈卫东建议基层政府部门应熟悉《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同时,以适当、合法、便捷的方式和时间让公众知晓,主动依法公开,履行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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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建议,普通民众应该在了解利益受损程度和诉讼渠道的前提下,倡导理性诉讼,而不是轻易提起诉讼,陷入错误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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