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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1日以后有孩子的准妈妈们!
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今天发布消息,本市新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规定将从7月1日起实施:女职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津贴,其余部分由单位垫付。详情见下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请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流产后,可以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在生育和流产当月,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或已缴纳生育保险费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和流产当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缴费月÷12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和流产当月支付;雇主可以在雇员累计支付12个月或连续支付9个月后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支付预付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法规的要点
1.女职工:新规定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果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生育生活补贴只能按最低标准2892元计算;新规定实施后,只要在分娩或流产期间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分娩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支付生育生活补贴,整体待遇不降反升。
2.本单位:对于正常投保、规范就业、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受影响;但是,对不规范作业和“钻/钻”意图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限制和约束,这符合相应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也将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适用对象
2016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并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
申请地点:最近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请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没有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以在分娩或流产后携带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如在外省市分娩,需携带出院小结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自然分娩或流产);如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分娩,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资料及中文译文,注明产妇情况(难产、自然分娩或流产);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工行(报价601398,买入)、中国建设银行(报价601939,买入)、农业银行(报价601288,买入)、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报价6000,买入)、招商银行(报价600036,买入)、民生银行(报价600016,买入)、交通银行(报价600016,买入)开立的实名结算账户卡(存折)复印件
5.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标题:沪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能拿多少津贴?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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