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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人民社会的正式报告,无锡市修订了《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颁布了《无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锡桂政[2019]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变化如下:
变更1:接受治疗的年龄已经调整
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年满60周岁(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退休待遇的;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缴纳15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从2014年2月21日起),距领取福利金年龄不足15岁的人应逐年缴纳费用,不得中断。如不逐年缴费,可在中断期内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然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手续。
我市男女参保人员接受治疗的年龄统一为60岁,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将采用“新老结合”的方法,有利于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
变更二: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和养老倾斜政策
新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城镇统一基本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65岁以上参保人员适当倾斜。如果支付期超过15年,基本养老金将每1年增加1%。
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的激励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多缴费、多缴费”的本质特征。此外,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变更3:取消对迁入外国户籍人员的待遇限制
新《办法》取消了“本市市区户籍满6年,不满6年缴纳50%”的表述。
在制度设计之初,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大量年满55岁的女性外籍人员迁入我市享受待遇,这将影响我市居民的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变化,新《办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下一步,无锡将陆续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缴费档次和政府补助标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和被征地农民政府维修资金水平。
标题:自9月1日起,无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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