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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房市场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坚持住而不炒的方向,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昆明商品房市场。《通知》明确,在主城区的五个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内,暂停向上述区域内已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的非本地居民销售新商品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居民出售新商品房。

昆明新政:7月1日起非云南省户籍自然人限购1套房

在上述地区无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且未在本省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具有相同身份的自然人,限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

据视点房地产新媒体报道,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滇池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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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规定,在主城区五个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内,2017年1月1日后新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屋(未网上签约),必须按商品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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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应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参照同一地区、同一项目、同一质量、同一类型的新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价格确定;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屋(未网上签约),预售价格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最近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同一质量、同一类型的新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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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预售价格。

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涨价的方式超出预售价格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接受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后6个月内,月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最近一个月同一项目、同一质量、同一类型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平均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才能申请调整,网上签订和备案商品房合同的平均价格每12个月不得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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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接受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发放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手续和网上签订新商品房销售合同。

《通知》要求加快住房发展规划的制定,积极推进土地供应方面的结构改革,增加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确保住宅用地稳定有序供应。同时,加强资本控制,降低企业杠杆率,加强土地抵押管理。对于已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如果土地抵押在6个月内未发放,将不再发放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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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销售商品房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预售价格、恶意炒作、哄抬价格、投机倒把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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