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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指出,“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首次登记的停车位(车库)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根据《办法》,目前商品房销售实行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其中,有两类项目: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江门商品房现售新规征求意见 将自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对商品房销售提出了要求。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备案受理通知书》前不得销售,不得认购、预订、排名、发放贵宾卡等。,或变相向买家收取订金及订房等费用;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销售备案受理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所有销售房屋,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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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售出的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预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出售。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其规定为准。

《办法》还对现售条件、现售车位(库)条件、信息公示条件、现场检查条件、现售记录受理程序、现售记录变更处理条件、所需资料、网上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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