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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意见》从投资范围、杠杆约束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界定了相关概念,并对金融机构提出了相关要求。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资管新规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根据《意见》,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护资本和收入。支付有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支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资管新规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金融机构在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坚持了解产品和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资管新规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

金融机构运用委托资金进行投资,应遵循审慎的管理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央行等四部委发布资管新规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自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资本投资、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重大投资风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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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加强法人风险隔离。暂时不合格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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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金。

此外,金融机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净值管理,净值生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及时反映基本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托管机构应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师应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同时报送财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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