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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党员干部买卖房产的“假离婚”有何看法?
5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钟济生》的文章《如何处理房地产买卖“假离婚”少缴税的行为》,文章介绍了某省某厅级党员干部张与妻子约定先办理离婚手续,购房完毕后再办理再婚手续的情况。笔者指出,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侵犯了国家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根据《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有关党组织应该对他进行训诫。
这篇稿子发表后,作者的微信群和朋友圈就这个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是,近年来,为了抑制异常高的房地产价格,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增税等一系列政策。政策出台后,通过“假离婚”逃避房产税和限购政策的现象十分普遍。当笔者买房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类似的建议。自2015年以来,人们可以免费申请结婚证和离婚证,这可以节省10万甚至20万英镑的税收,这对于许多经济不富裕的上班族来说颇具诱惑力。一些学过法律的朋友透露,他们几乎所有的兄弟姐妹都通过离婚买卖房地产来避税,甚至婚姻登记处也变得司空见惯,每次都提醒他们如何处理。
如何对待这种看似“正常”的奇怪现象?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存在“假离婚”,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这也意味着通过“假离婚”避税的风险很大——一旦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违背了先前的协议,拒绝再婚,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女主角的经历就是一个生动的写照。
其次,党员干部离婚后再婚以及离婚期间财产发生变化的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纪行为。在上述案件中,张如实向该组织反映,"假离婚"是为了逃避房地产交易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可能在现实中,很多党员干部因为感情破裂等因素而离婚,离婚后,他们也因为实际需要而买卖房地产,然后又因为各种其他因素而再婚。因此,认为离婚后再再婚的房地产交易是“假离婚”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除非我主动承认“假离婚”,否则组织不能直接判定这种情况是违反纪律的。
既然难以认定,是否意味着党员干部可以任意钻合法的空,通过“假离婚”来逃避房产税?从法律意义上讲,离婚和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他们的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都高于普通公民。党纪的起点和标准比国家法律更严格、更高。通过“假离婚”买卖房地产以减少纳税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和团结和谐的家庭美德。客观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不同于"法无禁止",党员和领导干部要主动遵守和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制度,既要保持党的纪律底线不突破党的纪律红线,又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在热烈的讨论中形成的共识是,一般来说,不为买卖房屋而“离婚”的人有三种情况:要么是钱不多,要么是相处不融洽,要么是道德底线高,党性强,这实在不合适。但是,文章说:“这种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中是普遍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更值得考虑的是,目前的房地产购买限制和重税政策是否不合理。毕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提倡房地产市场的自由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限购和重税来抑制房地产泡沫,可能在短期内对缓解房地产泡沫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如果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择手段地规避这些政策,这表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衡的。这个系统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故障和变化,其实际效果将大大降低甚至与之背道而驰。
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呢?有人建议,立法者应该与时俱进,规定类似的情况应该在再婚时缴纳税款,或者规定限制购买政策的影响在离婚后几年内仍然应该受到限制。这个建议看似合理,但可能会意外伤害到那些因为感情破裂而真正离婚的人,增加再婚的成本或侵犯离婚者的合法权益,这不符合法治理念。作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首先,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政策制定者应及时调查研究现行限购和重税政策,判断现行政策是否能有效调节当地房地产市场。一旦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调整,以增强人们的利益感。
第二,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引导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严格要求大多数党员的日常行为。党组织、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务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准确把握其婚姻变化的形势、思想动态和具体原因,尽可能避免“假离婚”的出现。
同时,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的理念,呼吁公民抵制钻法律空子、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做法,形成“假离婚”等怪异形象为大多数人所不齿的舆论氛围,让这种“自我智能”的怪异形象失去滋生和传播的土壤。
标题:党员干部为买卖房产“假离婚”,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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