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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1日的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如何控制住房公积金非法提取的通知。公开揭露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引导职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月11日的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如何控制住房公积金非法提取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和完善提取政策
各地要按照“住房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和建立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金额应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在存款地或户籍地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进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机。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先封存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存放稳定半年以上的,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果存款不在不同的地方继续,可以在存放半年后提取。根据上述要求,各地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政策的规范性调整。
二是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于在存款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如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退休等,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网上咨询,大力推进网上审核和业务处理,缩短审核时限。职工缴费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申请材料的进一步核实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多次通过同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来改变婚姻关系的人,很多人经常买卖同一套住房,在不同的地方购房,特别是在非注册地和非付费地,以及由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要严格审查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对不诚实行为实行共同惩罚
对违反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记录其不诚信记录,并与个人账户一并划转;对提取的资金,应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全额返还,限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逾期不归还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信息按法律法规报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实行联合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和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约束,实行定期轮换。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计、后台重点审查和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三道防线”。接受商业银行委托进行审计,将防范和控制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并与受托人资格和收费挂钩。完善反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增强廉政意识和识别能力。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纪律处分;为方便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V.促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发布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登记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核对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等信息, 网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房地产登记等信息,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和要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有条件的省(区)应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六,建立跨境调查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协调和密切配合,尽快建立跨境调查机制,防止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业务审核,需要核对申请人异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它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有关信息管理部门检查信息生成的地方。信息生成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给予支持,及时核对信息并反馈结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人员跨区域流动频繁的城市群,应率先建立更紧密的信息调查机制,共同防控住房公积金非法提取。
七、注重治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协调当地公安、交通、城管、网络等部门,重点做好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要全面清理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依法关闭发布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非法电话,净化和美化社会环境。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伪造、使用购货合同、发票、不动产证明、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并依法严肃处理。
八、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指导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程序和期限,告知职工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在单位和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缴存主管人员的宣传作用。公开揭露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引导职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标题:四部委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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