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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就业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的意见》。

住建部等五部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根据《意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存款比例、办理程序等政策法规与内地(内地)存款从业人员一致。

住建部等五部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根据《意见》,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在内地(大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在内地(内地)跨市就业的,可以在不同地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返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住建部等五部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抓紧制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使用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求,缩短业务流程,改进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来定居。

标题:住建部等五部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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