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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欧陆家嘴(600663)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吴晓灵昨日在上海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通过NPC常委会的初审,将提交二审。
吴晓灵是在2012中欧华安瑞智沙龙上作上述表示的。她透露,修正案增加了对公共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在我国没有“财团法人”的背景下,新《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
据了解,新《基金法》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降低持有人会议的“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区分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吴晓灵表示,鉴于参与公共基金的人数众多,修正案将把持有人会议的“门槛”从原来的50%降低到三分之一。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基金份额不足三分之一的,召集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就原公告事项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重新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应当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吴晓灵表示,目前内地基金产品主要是契约型基金,这种方式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此次修订将引入公司基金和合伙基金,在中国语境下分别称为“理事会基金”和“无限责任基金”,以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其中,董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作为无限责任人。
在法律的修改中,也明确了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应该严格区分。其中,公共基金不仅完善了股东大会的相关制度,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吴晓灵强调,基金法的修订并不是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而是赋予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地位,以便监管当局可以通过事后备案的方式了解其业务活动。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订最值得注意的是,它明确赋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以前,中国没有这样的概念,这不利于基金经理代表基金持有人提起诉讼。然而,尽管此次法律修订赋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名称,但基金管理人要真正行使诉讼权利,仍需要对《民法通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标题:吴晓灵:基金法修订即将提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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