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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广州7月11日电广东省高级法院11日对深圳市龙岗区原副区长钟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批准判处钟受贿罪,缓期执行。

4年敛港币3590万 深圳龙岗原常务副区长被判死缓

广东省法院二审认定,2007年至2010年,钟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2008年,钟帮助龙岗区黄阁坑村将宝安县批准的13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置换为8997平方米商业和居住用地,并将其纳入体育新城的法定地块。深圳市晔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向钟提出支付“出让金”以取得该地块的合作开发权。钟和趁机向索贿33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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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取支付的款项,规避风险,钟、、通过协商,以其亲属郑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宝成公司,并利用虚假合同从向控制的宝成公司账户转账3300万港元。

2009年,在龙岗区政府地铁三号线(龙岗段)和深惠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项目的土地置换过程中,天吉公司的老板叶谋东寻求钟的帮助,获得了对天吉公司有利的置换土地。在钟的关怀下,土地置换成功。2009年7月,叶某某为了消除业主的抵触情绪,成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再次找到钟求助。在钟的帮助下,在政府的压力下,航天公司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之后,钟从叶某某处收到现金5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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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90万港元、519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向钟行贿60万港元,获得巨额不当赔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从重处罚。钟在被绳之以法后供认了大部分未被承认的贿赂犯罪事实,并且在被绳之以法后能够主动退还赃款,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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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钟的弟弟因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行贿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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