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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第一套房非天津户籍首付不低于40%
9月30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以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监管的管理要求和城市专项政策,调整市场供求结构,促进市场供求平衡。
针对区域采购限制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天津将实施区域限购政策,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也就是说,在天津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家庭,在六个区和武清区被暂停再次购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在天津市六区和武清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家庭,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检查购房首付款,禁止各类机构非法开展首付贷款、过桥贷款等金融杠杆配置服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对于未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基础部分验收合格证书,且在取得基础部分验收合格证书后30日内未申请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提高申请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形象部分的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应加盖,7-12层建筑应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应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房项目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证的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后期交易除外)。商品房项目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建筑物。项目建设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严格建立新的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销售计划中申报每套住房的建筑成本、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住房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应当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披露每套房屋的全部上市信息和销售价格上限。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在天津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代理机构不得在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以上宣传和销售商品房。
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实施意见》还规定,没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订房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每套住房的预定数量不得超过2次。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购房人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组织本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并落实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以确保当地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监督、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发布虚假住房信息、囤积房产、哄抬房价、倒卖“门牌”和欺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行为。在办理期间,涉及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商品房或二手房销售合同的网上打印功能可以关闭。情节严重的,将同时向社会公开。
标题:天津:10月1日起非津户籍首套房首付不低于40%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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