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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规避政策,降低购房成本,许多购房者都是以名字买房,但他们并不知道其中隐藏的风险。佛山市禅城区居民凌某说,他遇到过这样的事情:2009年,他借嫂子霍某的名义在禅城区买了一套房子。此后,他多次要求哥哥和嫂子霍某协助转让房地产,但均被拒绝。

借弟媳名买房要求过户遭拒 其弟欲离婚以分割该房屋优房客

凌还称,2015年11月,其弟申请与霍离婚,将涉案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到房地产将被分割,凌某绝望地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禅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为凌所有,并要求其弟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目前,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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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年的催促转移,我没有提起诉讼

2009年,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凌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买了两栋一层的房子。凌状告说,由于政策原因,他不能以凌的名义同时购买两套房子。后来,经与他的兄弟和妻子协商,决定由凌某出资,以霍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双方同意凌某在房屋交付后居住和使用。限购政策取消后,霍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凌某。在霍某收回了房子,凌某接受了房子后,凌某一家人一直生活到现在。限购政策取消后,凌多次要求霍帮忙登记,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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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年里,凌某一直未能向他的兄弟和妻子要求调职。但没想到,2015年11月,我哥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竟然要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分割为其夫妻与霍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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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期间,双方就是否存在用名字买房的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凌辩称,由于其妻子李当时已经在建行贷款,夫妻二人无法在同一家银行贷款,所以以霍的名义借款买房。弟弟的答复还承认,房子不是丈夫和妻子的,而是他哥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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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认为,凌只是受委托买房子,所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谁是这所房子的真正主人?

庭审期间,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人。

凌声称自己是该产权信息的实际持有人。买卖合同中登记的买受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是凌的有效联系方式,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文件如原购房合同、原购房发票、原申请费发票等由凌控制。另外,房子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都是由它支付的。现由佛山市某商业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杰证明,该公司实际为凌所有。2009年至2013年,在凌的指示下,肖小姐通过银行账户将款项划给霍,用于支付所涉房屋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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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霍表示,他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销售合同是与房地产经纪人签订的,购房税也是由房地产经纪人支付的,房产证上清楚地记录了业主是他自己。购买基金不是凌某的出资,而是凌某从与丈夫和外人合伙经营的信息服务公司中获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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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说,用名字买房是有风险的

法院认为,凌某拥有完整的购房信息和原产权证,并证明凌某已支付了所涉房产的全部购房款,证明凌某对争议房屋有长期的支配和使用。因此,综合各种证据,认定凌某是争议房屋的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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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说,通过名义购房的方式会使投资者承担更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购房者应尽最大努力通过正规手段购房,以避免他们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通过名义购房的事实,这将导致两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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