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群租”带来的各种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群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集体租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视频会议精神,加强全市集体出租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集体出租屋安全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和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和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厨房、浴室、阳台和储藏室的原设计不得出租给人们居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火灾和安全隐患;
(四)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侵占、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占用、堵塞或者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道的;
(4)在拥挤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出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为名,按日、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三)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四)履行租赁房屋的安全责任;
(五)发现他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发现租赁房屋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消除;
(三)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四)集体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证经营。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抵制非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出租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45。
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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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无锡市关于加强集体出租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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