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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南宁市永宁区的做梦也没想到,与他离婚7年的前妻张竟然向永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赔偿180多万元,以拆除一栋原本以他名义注册的建筑。近日,永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魏应向其前妻张支付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83万余元。
在两个地方分开
丈夫借钱买地和盖房子,而妻子对此一无所知
魏和张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要照顾在海南的父母,张经常往返于广西和海南两省,并在海南长期居住。由于两地长期分离,夫妻关系逐渐冷淡,并于2000年开始分离。2009年6月,魏与张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共有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处理:无。
2003年,牟伟的亲戚购买了永宁区一个村委会住宅区内与A栋相对应的住宅用地。2004年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牟伟。在完成建筑申请程序后,魏于2006年开始建房。由于缺乏资金,魏向亲戚借钱。2016年初,魏将还清所有从亲戚那里借的12万元购房款,并办理了建房申请手续,完成了建房。
在魏买地建房的过程中,张长期居住在海南省或广东省,只是偶尔去广西看望儿子,对魏买地建房、向亲戚借钱还钱的情况并不了解。
离婚7年
前妻申请分割拆迁补偿
离婚七年后,张意外地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原以魏名义注册的A栋已于2015年12月被拆除,魏获得了18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张认为,A楼属于与魏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金额180万元以上的一半应归其所有。为此,张未能与魏进行交涉,遂向永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突然成为被告的坚称,他的前妻张知道有一栋楼,但他在离婚时明确放弃了分割;本案涉及的甲楼不属于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的诉讼请求。然而,魏未能证明这一点,张否认了魏的上述论点。此外,魏在购买土地和建造房屋时,双方仍保持婚姻关系的事实,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隐藏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可以申请进一步分居
本院认为,张要求参与分割因拆迁A栋及其附属物而获得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可以提供证据证明魏购买土地建房的行为发生在婚后和离婚前,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当分割。
张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因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故意隐瞒,同意“共同财产均分:无”,张并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A栋的存在。因此,张主张拆迁补偿均分是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在购买土地和盖房子的过程中,牟伟因为缺乏资金向亲戚借了12万多元。因此,拆迁补偿和奖励总额超过180万元。扣除贷款12万余元后,余额167万余元由牟伟和张某平分,即张某可分得83万余元。据此,永宁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魏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标题:丈夫瞒着妻子买地 离婚7年前妻诉请分割共同财产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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