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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之间的纠纷,一个幸福的家庭濒临破裂。丈夫提出离婚,但妻子断然拒绝。正当离婚未果时,妻子突然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要求将她的名字加入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中。“在夫妻财产上加名字”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很复杂,因为财产是以丈夫和岳父的名义登记的。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裁定驳回王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 妻子要求加名被法院驳回 优房客

2008年6月,王小姐嫁给周先生,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一年后,周先生以首付32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余额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价值73万元的房子。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所有。2012年,住房贷款提前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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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王小姐声称该名女子支付了14万元的首付款,并每月与周先生一起偿还贷款。“我已经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很长时间了。我丈夫在其他地方工作,但只有回上海度假时才住。房子是我丈夫和岳父背着我登记的,我完全不知道。”王小姐在法庭上表示,该房屋是以婚姻为代价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王小姐、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所有,并以三人的名义登记了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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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被告,周先生及其父亲不同意王小姐的意见。他们辩称,有争议的房子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首付和每月部分还款资金是由周先生的父亲支付的,其中包括8万元的提前还款,这笔钱也被他的父亲存入了周先生的银行账户。周先生的父亲认为他的儿子和儿媳工资低,还要抚养女儿,所以他们无力偿还所有的抵押贷款。“因为女方有家庭暴力,我已经起诉要求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们愿意根据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贴妇女的份额,但我们不同意增加这一名称。”周先生还明确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不会出售或改变争议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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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确认,房款3万元以现金支付,其他款项以周先生的名义通过银行卡支付。虽然双方对银行贷款首付款及提前还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小姐婚后参与还款一事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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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基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周先生和周先生就有争议的财产形成了共同的法律关系,无论其份额大小。由于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王小姐与周先生也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隐性的连带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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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小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丈夫和岳父登记有争议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原因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王小姐的共同权利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为三人。共同申请已经超出该权利的范围,将不可避免地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第二,根据《物权法》,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分割理由的情况下,共有人才能请求分割。但王小姐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尚不具备;第三,王小姐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不动产的名称,但实际上是对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与双方实际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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