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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但也有政策限制,如交易年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发现超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退还了购房款及利息。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优房客

上海市民马先生和他的妻子想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2016年初,这对老夫妇看中了浦东新区林站路一栋80平米的房子,价格为195万元。2016年1月,老两口通过房地产中介提供服务,并向卖方支付首付款1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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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个月后,在看过房产证后,马先生发现买受人的房子是买得起的,5年内不能出售或转让。他认为卖方隐瞒了重要的事情。因此,马先生及其妻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36.5万元及利息。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优房客

经法院调查,本案涉案财产确实负担得起,且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根据相关合同,出卖人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经过上市和交易五年后,房子的主人只能得到60%的转让收益。然而,在卖方获得房地产许可证后不到20个月,该房产就上市交易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优房客

本案审判长张卓宇表示,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规模和销售价格有限,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所有者拥有有限的产权。现在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损害了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标题: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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