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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30日新政后,深圳房价飙升。经过多年的努力,看着孩子们上学,王先生终于踏上了节奏,在繁荣之前在龙华买了一个学位房。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卖方的儿子起诉法院,声称交易无效,理由是他的母亲患有精神病。

“精神病人卖房反悔”因“楼市新政”惹祸?优房客

但是,宝安区法院认定卖方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买方仍明知卖方患有精神病而进行交易,这不是善意取得,并裁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拒绝接受判决,本案现已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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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上涨,卖家食言了,关于不小心卖房有很多争议。因此,很容易认为粗略地阅读新闻或阅读快餐是3月30日新政造成的另一个麻烦。

但是,如果你仔细阅读新闻,了解前因后果,你会发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而是一个涉及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案件,所以你不应该轻易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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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场房产纠纷至少有三个疑点:第一,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相对于口头约定的176万元的价格,已经上涨了40万元,卖方也提出要涨价,否则不会配合,结果只是涨价1万元,显然造成了损失,这是非常愚蠢和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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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刘某桥之子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其母亲的监护人。矛盾的是,一边的房价在飙升,而另一边的房子却被卖掉了。

第三,早在2006年,刘谋桥就被司法鉴定认定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刘谋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刘谋桥的母亲。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买方没有与刘某某的监护人沟通,也没有索要刘某某的委托书,也没有一直与刘某某沟通,始终与刘某某的弟弟沟通,出售房屋的款项直接交给了他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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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逻辑,刘某在委托监护人出售房屋时,至少要征求儿子郝某的意见,因为郝某是一个利害关系人,此时郝某已经27岁,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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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郝某却被蒙在鼓里,刘某的弟弟“全权代理”完成了所有的交易过程和所有的手续。从这一点来看,此次房屋买卖侵犯了刘某某之子郝某的合法权益,事实无可争辩,很难说是一次诚信的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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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这起“卖房悔罪案”并不完全是由“楼市新政”引起的,而是一个典型的涉及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该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一是刘谋桥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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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刘的弟弟不是他的监护人,他没有取得刘桥的委托书,但他与一个实质性的"代理人"处理了刘桥的财产;第三,利害关系人郝某被撤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果这种卖房的情况得不到纠正,将会树立一个坏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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