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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登记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下发实施,解决了超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9种情况下的未登记人员的安置问题。到目前为止,自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非注册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意见》以来,广东、河北、江西、山西、陕西、山东、江苏等至少7个省已经出台了地方版《实施意见》,细化了“黑户”户口登记政策,明确了落户指导原则,强调禁止设立任何预登记程序和附加条件。
完善“黑人家庭”的分类,明确家庭指南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约有1300万人没有户口,约占中国总人口的1%。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解决非户籍人员的户籍问题,并将为八类非户籍人员办理常住户口,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户籍人员;未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非户籍人员;收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收养非户籍人员的;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账户被注销的人员;农村地区因结婚而被取消户口的人;非户籍人员造成户口迁移证遗失或有效期届满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非婚生子女;无常住户口的其他人员。
为了便于政策执行中的操作,地方版《意见》对“黑户”进行了细化分类。例如,陕西省提出为11类非户籍人员补发户口,包括“离婚证”、“退休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非户籍人员造成的文件材料丢失;长期外出造成的非户籍人员;无户口人员由无户口父母造成的。河北省将需要进行户籍登记的“黑户”分为10类,加上了因历史原因没有进行户籍登记的当地居民。山东表示,将重点解决四类未登记人员的户籍问题,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被拐卖、救助后找不到父母的儿童,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无户籍公民在定居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障碍,本轮《意见》已经陆续出台了户籍指南。例如,对于无家可归者和弃婴,山东省提出,流浪乞讨人员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三个月以上且无法核实身份、无生活的,应当向社会救助机构申请安置;对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出安置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予以登记。陕西明确规定,无常住户口的人,因父母非常住户口而无常住户口的,在父母死亡或下落不明时,可根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到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常住户口。遗失离婚证、出院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和资料的,本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持补发的证件和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禁止设置不符合户籍要求的附加条件
《意见》的中文版特别明确,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禁止设立任何不符合户籍要求的前提条件。无论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所有无户口的人都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和其他合法权利。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和政策衔接的有关情况发表了意见,要求各地禁止计划生育和结算、招生、低保。捆绑;义务教育可以先注册,然后再注册;经过登记、户口、非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地在《关于解决非户籍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也将附加禁止条件列为户籍登记工作中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各有关部门要对不符合《实施意见》精神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认真修改修改,坚决废止废止。严禁设置任何不符合户籍要求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紧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另据报道,在《意见》中文版发布之前,广东、湖北、湖南等地的公安机关已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设立任何预登记程序和附加户籍条件。最近,许多地方的户籍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例如,记者通过与湖北、湖南等省的许多基层公安局的户籍管理部门和派出所的电话咨询发现,目前没有户籍的人不需要检查生育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武汉市公安局表示,只有父母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才需要进行户籍登记。
标题:多省出细则为“黑户”落户 禁设户口登记附加条件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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