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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容包括按规定将商品房改造为租赁房、将城市中的村庄改造为租赁房并长期租赁、增加公共租赁房供应、保障承租人权益等。

深圳新规: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中提到,鼓励房屋租赁企业拓展房屋租赁业务,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主体,引导各国企事业单位开展大规模租赁,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继承单位开展大规模房屋租赁业务;增加租赁土地的供应如果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售,将明确规定持有租赁的期限。

深圳新规: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在不改变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调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在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业建筑按规定转为出租房屋。经调整后,水、电、气价格将按居民标准执行,但改造后的房屋只能整体出租或转让。

深圳新规: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同时,《意见》对现有房屋按规定装修后出租进行了规范,但人均出租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为出租屋,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要求和违法建筑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为出租屋并长期租赁。

深圳新规: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鼓励房屋租赁企业优先向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层租户可以申请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深圳新规: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鼓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人才住房集团(含其子公司)租赁各类已建、已购或已租的住宅作为人才房或经济适用房。探索发放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的需求。

标题:深圳新规:允许空置商业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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