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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2月22日报道,12月22日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自12月18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如果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将作为业务申请材料予以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所购住房不能签字备案的,增加购买价格的有效支付凭证作为业务申请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期限为网上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办理备案手续。提取金额以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当月应付金额为限,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减去贷款本金的余额。
今后,管理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业务时,将首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得项目批准文件和购买者名单进行控制。
今年以来,海南省频繁调整公积金政策:从11月28日起,海南省停止实施住房公积金的更新和提取政策;从11月1日起暂停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4月15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将不再发放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从4月1日起,海南省取消了提取大病住房公积金和缴纳学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的业务。
标题:海南:进一步严格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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