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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据了解,本细则从三个方面规范和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扩大异地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凡在武汉有户籍并在武汉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均可向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公积金贷款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在省内城市和长江中游省会城市缴纳公积金的职工。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范围扩大至全国 须武汉户籍

规范异地公积金贷款城市的职责分工。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并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贷款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贷后管理。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范围扩大至全国 须武汉户籍

细化各地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计准则》;规定了异地贷款购买合同的有效期。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一年以内,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范围扩大至全国 须武汉户籍

上述细则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顺利过渡,在具体操作中将设定一个政策过渡期,以签约时间为节点,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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