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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并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向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该警示函显示,2017年8月31日,振兴生化发布了《关于更正会计前期差错的公告》,披露了天津韩红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韩红)诉振兴生化解禁股份及赔偿损失案。9月,一审裁定,振兴生化为天津韩红持有的609万股限售股办理了全部解禁手续,赔偿1671.1万元。2018年5月2日,二审维持原判,恢复生化

山西监管局对振兴生化、罗军、田晨峰等人出具警示函

通过更正会计差错,振兴生化2017年末预计负债增加1671.1万元,2017年非营业费用增加1671.1万元,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671.1万元。这一会计差错更正占了正兴生化2017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3.62%,占更正后净利润的77.38%,导致了正兴生化2017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山西监管局对振兴生化、罗军、田晨峰等人出具警示函

时任董事长石、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田晨峰对振兴生化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山西监管局对振兴生化、罗军、田晨峰等人出具警示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陕西省监管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振兴生化、石、、田晨峰发出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

山西监管局对振兴生化、罗军、田晨峰等人出具警示函

山西监管局表示,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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