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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0月20日至11月4日在两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
也是在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在以后计算。除了费用扣除、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外,还可以扣除5000元,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房租、养老等六项特殊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特别附加税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的内容,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切实减轻负担、改善民生的原则。同时,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变化,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其中,在教育专项扣除方面,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名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的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的固定费率扣除;
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可以在年度限额60000元内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根据纳税人租用房屋的城市,月租金从800元至1200元之间扣除;
在养老费用方面,供养60岁以上(含60岁)父母的纳税人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
此外,如果外国个人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的特殊附加扣除条件,可以选择按上述项目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目前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和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相同的支出项目。
本暂行办法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标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涉房贷利息、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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