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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浙江省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浙江省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促进长期租赁公寓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严格规范租赁贷款业务的要求。

浙江规范长租公寓“租金贷” 整治哄抬房租等行为

指出近年来,浙江省长期租赁公寓市场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企业违规使用租赁贷款等金融产品、个人住房质量差、租金涨幅过大等。对此,《指导意见》从加强开业申报管理、定期公布租金支付情况、严格规范租赁贷款业务等十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以促进全省长期租赁公寓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实现企业稳定、住房可靠、租金稳定的目标。

浙江规范长租公寓“租金贷” 整治哄抬房租等行为

《指导意见》首先要求加强企业申报管理。长期租赁公寓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主体、投资资金、融资情况、自有住房规模、公租房及住房改造计划、租赁价格、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等信息报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

浙江规范长租公寓“租金贷” 整治哄抬房租等行为

第二,定期通知租金的支付和支付。长期租赁公寓企业从事房屋清单委托租赁业务,应当按照约定每季度或者每六个月向所有房屋清单委托出租人和长期租赁公寓承租人,通报房屋租赁收入,支付总额,按期或者逾期支付,并使用房屋委托租赁业务产生的沉淀资金。定期通知租金收支和保证金使用的条款,应当在委托租赁协议和租赁协议中另行约定。

浙江规范长租公寓“租金贷” 整治哄抬房租等行为

三是严格规范租赁贷款业务。从事房屋委托出租业务的长期租赁公寓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款等金融服务,不得与无贷款资格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款等服务,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款协议,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长期租赁公寓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应事先征得原房东的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应保障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内容嵌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确需贷款的,应独立于租赁合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也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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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履行租赁房屋的安全责任,履行空燃气租赁房屋的质量合格责任,加强分离改造和租赁管理,建立租金价格分级管理的控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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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分割改造和租赁管理方面,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分割改造应符合住宅设计的相关要求。装修方案应当明确住宅空房、非住宅空房和最低租赁单位,并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成套房屋不得再次分割和改造原设计用房。装修后确定的非住宅空客房和原设计的完整房屋的餐厅、厨房、浴室、阳台、大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以原设计的成套住宅用房或确定的最低租赁单位作为外部租赁的最低单位,每间房的人均租赁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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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理的控制度时,对国有企业在约定的租赁住房用地上建造的租赁住房,按照一室一价、租赁期限稳定、增幅有限的原则,实行租金价格控制,年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对于自持商品房、蓝领公寓等特定租赁住房,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基于成本价计算的价格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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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长期租赁公寓企业的信贷、住房筹集、租赁经营和客户服务等全过程监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期租赁公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整治下列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1)强迫或诱导承租人非法使用租赁贷款等产品支付租金;(二)出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结构、消防等房屋;(三)出租不符合空燃气质量资质要求的房屋;(四)抬高租金,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操纵市场租金价格;(5)租赁合同中设置强制性条款和霸王条款;(六)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拒绝申请退还租金。11月底前,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

浙江规范长租公寓“租金贷” 整治哄抬房租等行为

《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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