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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11日电(孔)今天,《北京市积分结算运行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根据《细则》的规定,在北京申请积分结算需要满足四个资格条件,积分情况由九个积分指标组成,最终结果经过八个申请步骤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从4月16日起,社会申报将接受积分结算。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发布 单位宿舍、租赁房等均可办理落户

《细则》作为九项综合指标之一,明确规定了可以落户的合法住房范围,即:拥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有住房、拥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书的自住公有住房、拥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本市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但申请人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内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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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定在“498”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申请积分结算的核心工作可以概括为“498”,即4个资格、9个积分指标和8个申请步骤。

这四个条件包括: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无犯罪记录。值得注意的是,7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截止到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累计缴费记录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保险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记录应在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形成,支付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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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综合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指数、合法稳定居住指数、教育背景指数、职业居住面积指数、创新创业指数、纳税指数、年龄指数、荣誉认可指数和守法记录指数。每个积分指标都有详细说明,创新创业指数的积分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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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处理步骤是指申请人需要通过八个环节完成申请:系统注册、单位关联、整体填写、确认和提交、数据比对、初验结果核对、复审和现场审核、公布和公示。北京市积分结算申请的审核主要依靠在线积分结算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的“北京市积分结算服务栏”,在网上申请系统注册,依次填写9个积分指标,并按照8个处理步骤逐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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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得分标准为自有住房得分的一半

根据《规定》,合法稳定住宅指标中涉及的住宅规划用途应为住宅,且自有住宅和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宿舍产权应归单位所有。2017年1月1日前连续在宿舍和租赁住所居住的年数(不含)按申请人在北京同期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2017年1月1日后(含)在北京租住的房屋信息,以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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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如果你在自己或配偶的住所居住一年,你将得到1分;如果你连续一年住在你配偶和你配偶的宿舍或租赁住所,将被分为0.5分。申请人在每种类型的住所中合法和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这种类型住所的合法和稳定居住期。同时,自有住宅、宿舍或租赁住宅将不重复计算。连续居住年数超过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年数时,以申请人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年数作为连续居住年数,先计算自己的居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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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第一批积分将在第四季度结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北京市积分结算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分为申报、验证、复审、公示和结算阶段,各阶段时间不交叉。今年的总体报告审查时间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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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为4月16日至6月14日。在这60天内,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请系统中申请注册。经过系统自动验证,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成功注册并进入实际申请页面。申请人应逐项填写所有的积分指标,待业主确认并提交后,等待初步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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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期为6月15日至7月30日。在这一个半月中,北京市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了对比验证,取得了初步验证结果。

审查期为7月31日至9月4日。在此阶段,申请人可以登录系统查看初步验证结果。如对本人居住地信息、创新创业指数奖励信息、荣誉和表彰指数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审申请。对于需要证明合法稳定居住指标中夫妻关系和纳税指标中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现阶段也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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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以后,北京市政府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得分,结合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控制目标的要求,合理划定结算分值,确定结算规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结算分数,公布待结算人员的信息,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转北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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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市于2016年8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积分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积分结算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每年申请一次,即在2018年开始申请时,需要审核2017年的积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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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规则》规定,如果您在当年获得积分结算资格,但由于未在北京定居等原因暂时无法在北京定居,该资格将被保留。

附件为《北京市积分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的积分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实施积分结算的组织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的积分结算工作。

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委、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民政局、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综合结算指标的审核和按职责分工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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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一些综合指标的现场审核和政策咨询。

第二章处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三条本市积分结算审核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分为申报、审核、复审、公示和结算处理阶段。年度工作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本市积分结算申请的审核主要依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京市积分结算网上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结算申请。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以北京市“法人一证”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后登录系统填写个人综合指数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中验证确认后提交。在报告阶段,可以修改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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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审计部门对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主要综合指标信息进行核实。验证后,系统自动生成初始验证结果,申请人可以登录系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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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如果某些指标信息无法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得到验证,则有必要对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查阶段,用人单位应将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介绍信和个人委托书一并提交至区指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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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法稳定居住指标中,如需证明夫妻关系,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纳税指标中,如需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人对法律稳定居住指标、创新创业奖励信息、荣誉称号表彰指标信息的初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登录系统提交复审申请。雇主应在系统中确认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申请,并在复审阶段将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连同介绍信一起提交给区指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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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和整体评审可以在评审阶段同时进行。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控制情况研究提出年度结算分数,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达到年度结算分数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宣传内容:姓名、出生日期、单位名称、积分。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真实姓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申请人可获得积分结算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结算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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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雇主可以登录查看他们的最终分数。

第十条取得积分结算资格的人员在结算阶段应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系统打印的《积分结算申请表》、《人员调动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需要随迁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户籍簿、出生医学证明和证明。

档案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档案人员在入京后应提交由归档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如果检查后发现问题,获得的积分结算资格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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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取得积分结算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和结算手续。定居后,北京市居住证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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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结算手续的合法房屋是指持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房屋、持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持有本单位《分房通知书》的自住公房、持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本市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但申请人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内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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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内,如果您已获得积分结算资格,但由于尚未确定结算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在北京结算,该资格将被保留。

第三章指标解读

第十二条资格条件的解释

(1)持有本市居住证: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开始办理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申请。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上一年12月31日开始申请积分结算时起,男性一般应在60岁以下,女职工应在50岁以下,女干部(经理)应在55岁以下,用人单位应正常连续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退休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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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上:自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起,申请人应连续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7年(补缴累计记录不得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纳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记录应在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形成,支付状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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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三条积分指数的解释

(1)合法稳定就业指数:指申请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情况,实际就业地点在北京。合法稳定的就业期限是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的。具体期限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计算方法是将申请人在北京通常支付最多的保险月数除以12,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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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稳定住宅指数:该指数涉及的住宅规划用途应为住宅,且自有住宅和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宿舍产权应归单位所有。2017年1月1日前连续在宿舍和租赁住所居住的年数(不含)按申请人在北京同期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2017年1月1日后(含)在北京租住的房屋信息,以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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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经在你自己的住处或你配偶的住处住了一年,你将被分为1分;如果你连续一年住在你配偶和你配偶的宿舍或租赁住所,将被分为0.5分。申请人在每种类型的住所中合法和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这种类型住所的合法和稳定居住期。同时,自有住宅、宿舍或租赁住宅将不重复计算。连续居住年数超过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年数时,以申请人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年数作为连续居住年数,先计算自己的居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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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背景指标: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位。申请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历指标分时,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就业和居住面积指数:从2017年1月1日起,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从本市第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就业地点和居住地都从本市第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累计积分将按全年12个月确定,不足12个月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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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来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视同在全市六个区就业。居住地的转移由申请人自己居住地的行政区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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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新和创业指标:

1 .在科技、文化创新和创业竞赛领域获得国家或市级奖励的,按统一项目和标准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2.在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国家或市级奖励的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创空室)、入驻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等投资或聘用的申请人。,应在市科委管理的年度分结算申报时限内进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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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指标:

1.最近三年连续纳税:指在申请积分结算开始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在北京纳税。

2.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10万元以上:指申请人在开始申请积分结算前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每月必须按工资、薪金或劳动报酬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平均税额在10万元以上。过期税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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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依法登记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企业缴纳的税款计算纳税额,平均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企业缴纳的税款包括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两部分(仅指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中按相关税目缴纳的税款), 出资比例按申请人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它不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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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税违法行为

(一)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组织负责人,适用扣分情况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开始申请扣分的上一年12月31日止,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被审计部门的罚款、 征收管理部门对个人、法人或税务的罚款和滞纳金在申请积分结算时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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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适用的扣除标准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上一年12月31日开始办理积分结算时止,纳税人被当地税务机关发现有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或纳税人被列为因恶意或大额欠税而无法出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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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龄指标:年龄申报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基础。年龄不超过45岁的积分指标的计算从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月1日开始。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国家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按照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计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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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守法记录索引:申请人因违反本市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数量以2017年1月1日至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的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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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除具体截止时间外,本章中的合法稳定就业指数、合法稳定居住指数、教育背景指数、职业居住面积指数、创新创业指数、荣誉表彰指数的计算截止到开始申请积分结算的上一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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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不诚实的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所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共同负责。

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的,应当取消其本年度及未来5年的积分结算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在户籍所在地迁回北京前办理。如果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本年度及以后5年不受理积分结算申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不良信息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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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前,发现申请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清算程序,并取消已获得的清算资格。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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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未完成的工作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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