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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报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联合起草了《关于开发出租员工宿舍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出租员工宿舍不得单独出售或变相“出售出租”,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数据地图:企业员工宿舍。图片来源:cfp vision中国的《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员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新建筑、工业园区的建设以及闲置工厂、商场、办公楼、酒店和其他房屋的重建。
根据《意见》,出租宿舍改造的主体应为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或权利人。实施主体为权利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对承租员工集体宿舍进行改造。
拟改建为员工出租宿舍的建筑应为独立建筑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独立空房间。违法建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员工出租宿舍。
根据《意见》,承租职工集体宿舍改造的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区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集体宿舍的使用性质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和服务。
《意见》强调,出租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单独出售或变相出租。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根据《意见》,租赁宿舍可由建设改造主体经营,也可委托专业房屋租赁企业经营管理。
经营主体应将承租的集体宿舍出租给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出租给个人或家庭。单一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位于本市并在本市登记注册,其所在行业符合本市和本地区工业发展的需要,不在《行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
经营单位应根据合同动态检查用人单位的格式和经营状况。用人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合同应当及时终止。
根据《意见》,出租宿舍的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住宅使用、消防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此外,通过批发租赁或与专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支持雇主为雇员提供租赁的集体宿舍。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集体宿舍的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不具备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违章建筑和房屋供职工居住。用人单位不得将承租员工集体宿舍的床位出租给家庭,也不得将床位出租给本单位员工以外的人居住,对不合格的员工应及时予以清退。
标题:北京推租赁型职工宿舍:每间最多8人 人均4平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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