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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退租业务的通知》。其中,终止执行“在非实际工作场所租房的职工,其实际工作场所和租房场所没有自有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支出中提取租房租金”。本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退租业务的通知》。其中,终止执行“在非实际工作场所租房的职工,其实际工作场所和租房场所没有自有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支出中提取租房租金”。本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实施。
以下是全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业务的通知
各直属机关和办公室:
为坚决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提取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要求,现就出租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明确如下:
1.如果已付职工家庭没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付职工已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实际工作场所没有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已实际租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二、职工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实际工作场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租赁业务: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场所与实际工作场所一致,并在实际工作场所出租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因被派驻或分成机构等原因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但自住住房是在实际工作地点租住的。
三.办理出租屋退租业务的要求:
(1)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二)租赁合同;
(3)无实际工作地点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证,也无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证(如已婚,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证明,上述证明在证明出具之日前一年有效);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并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员工工资支付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出租业务,直属局应与单位核实情况后办理。
5.终止执行《关于明确住房消费退出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工成规[2018]20号)第三条:“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场所租房,在实际工作场所和租房地没有自有住房的,可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所租房屋的租金。”
六、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资金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标题:海南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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