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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好评的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库”案终于获得一审判决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追回李旭利非法所得10,715,742.36元。

李旭利案获刑4年罚金千万 追缴违法所得超千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4月,李旭利利用交通银行施罗德公司蓝筹基金经理的职务,在工行(601398)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的“蓝筹基金”和“成长型基金”中任职。在股票开盘信息未披露前,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奉命进入“蓝筹基金”和“成长型基金”,李旭利通过股票交易差价获利8,992,399.86元,并从工行获得股票分红1,723,3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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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指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在他管理的基金中,在他之前或同时控制的证券账户中买卖两只相同的股票。两个月内,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购买金额约为5226.4万元,总利润约为107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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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数千万元,被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拘留。

李旭利一案于今年6月12日开庭审理,检方指控他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的利润总计超过1071.57万元。李旭利在法庭上收回了他的供词,认为他是无辜的。李旭利的律师为自己的清白辩护,称所涉及的账户不是一个“老鼠仓库”。至于律师的辩护,公诉人反驳说,律师误解了被告所涉及的犯罪,并说,只要非公开信息被用于交易,只要信息在发布前被购买,无论是否被出售,在法律上它就是一个“老鼠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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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的宣判过程中,主审法官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几起重大纠纷作出了回应。法院认为,首先,是否利用内部信息购买股票?李旭利辩称,李志军被任命购买相关股票是基于他自己对股市的专业判断,而不是基金公司将在这两只股票上开仓的信息。法院认为,应根据专业判断严格调查客观事实,而不是仅仅依靠被告的供词。在这种情况下,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了基金公司将在工行和建行开仓的消息后,又委托他人为其购买了大量上述股票,购买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基金开仓期间,因此可以认定李旭利是利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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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定性案例取决于股价的影响。这位辩护律师曾指出,工行和建行这两只大盘股,只能用几只基金开仓,不能影响其股价,因此李旭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设立未披露信息交易罪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等行业人员的行为,禁止上述人员进行未披露信息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证券、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信息是否对股价有影响,影响的程度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分析。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披露的信息,并且在信息设定时交易行为在时间上密切相关,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利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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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未披露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了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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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布判决后,李旭利没有表示他打算上诉。不过,李旭利的律师朱幼斌表示,他“想上诉”,但朱幼斌也表示,这只是他作为律师的态度,是否上诉的最终决定权在李旭利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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