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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根据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近两年民间借贷规模大幅增长,估计余额为3.8万亿元。

周茂清:民间借贷的方向

民间借贷在促进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和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应对,并将其纳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周茂清:民间借贷的方向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作为中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式信用形式,长期以来处于尴尬的境地,法律地位不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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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很小,分散和零碎。

第二,司法解释是主要原则,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裁判案件,但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从专业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规范。

第三,民间借贷部分调整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区分正常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这使得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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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如征信法律制度不完善。

为避免因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引发的各种问题,有必要加强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积极、稳定、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世界上已有制定特别私人借贷法的先例,例如中国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和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目前,我国首先要考虑的是组织制定《贷款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机构、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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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一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达上有相似之处,这有时会导致对同一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和巨大争议。因此,有必要综合考虑该行为的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标准,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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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和运作形式进行规范,以充分、规范地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活跃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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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快民间借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现有的信用信息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通过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使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防范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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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已经公开承认私人借贷不是非法的。但是,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支持,也不完全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给民营企业的不到10%。私营企业融资困难,而且饥不择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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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利率上限

在市场上,利息是融资的价格。既然是价格,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价格控制的争议。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也有很大的差异。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是一位提倡废除利率管制的学者,他认为任何理智的人都不应该反对借贷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反对者认为他的主张完全是理想化的,根本没有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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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流学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否则毫无意义。

就中国而言,目前金融改革尚未完成,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普遍面临金融歧视。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贷款人比借款人有明显的优势。借贷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没有保证,公平贸易也没有现实基础。依靠贷款人之间的竞争来确保借款人承担合理利率的贷款市场尚未形成。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不公平的交易经常会发生,直到高利贷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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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呢?《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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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已经实施了20多年,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一致,受到各方质疑。

例如,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确定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是三倍或者三倍?

因此,本文建议:第一,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因为与正规金融信贷业务相比,民间借贷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必须考虑风险成本;

二是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例如,生产性贷款利率应该高于消费者贷款利率,紧急贷款利率(每日借款和隔夜借款)应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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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权力;中央政府形成了“三会一线”的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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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监管持有国家颁发的官方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而没有许可证的民间借贷机构在理论上不负责。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从而导致对民间借贷缺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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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被非正规金融转移的资金在系统外流通,货币当局无法观察和监测。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是由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发设定的。这些问题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弱化和货币政策效果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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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由于信贷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利率异常高,巨大的利差使得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势不可挡。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去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24.4%,处于较高水平。当时,6个月至1年(含1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56%。即使利率上升了30%,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将银行信贷资金投资于私人借贷市场来赚取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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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许多企业转而从事高利贷业务,很大一部分贷款资金来自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成本较低。企业拿到钱后,可以通过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和利差,这实际上成为高利贷市场向银行融资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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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担保公司和金融公司还利用银行的低成本资金发放高利贷。因为这些担保公司有一定的融资杠杆,他们经常在银行存一定的保证金,他们可以得到数倍于保证金的信用额度。此外,这些担保公司可能与银行的一些相关人员关系密切,因此他们可以顺利获得资金,有些甚至与银行协商了一份分享协议。这些现象被怀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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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11年中国银行业共发生92起案件,涉案金额21亿元,比上年的89起案件和5.1亿元增加了3%和311%。2011年,各级各类业务领域和机构的案件不断曝光,个人账户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成为2011年银行案件的重灾区。普通银行柜员,尤其是综合柜员,经常出现在许多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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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经济增长放缓,企业融资困难导致民间借贷盛行,通过银行信贷放松警惕心理,以银行为中介诈骗民间借贷者的案件时有发生。

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其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也明显不同,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

一个重要原则是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即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的监管积极性,使其成为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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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为私人借贷建立一个测试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牵头与当地农业调度队和农村信用社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民间借贷测试体系,全面监管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和利率,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同时,增加民间借贷信息点的设置密度,全面定期收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数量、利率水平和交易对象,全面分析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为相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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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将信用信息主体和服务对象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使民间借贷主体能够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彼此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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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快中介体系建设。鼓励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建立民间借贷自律机制,将民间借贷纳入组织管理体系。鼓励公证员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民间借贷合同起草等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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