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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800多天的漫长等待,陈发树不得不继续等待。

昨日(8月23日),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云南白药(000538)(000538,sz)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陈发树提出了三个问题:约定的终止条件有效吗?红塔集团构成违约吗?如果红塔集团违约,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此,红塔集团也做出了相应的辩护。

昨天的审判没有对云南白药8555万股的所有权做出最终判决,案件将在另一天审理。

中国烟草或程被告

此前,陈发书表示,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将申请增加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烟草)为被告。

昨天开审时,陈发书的律师李庆表示,2012年6月5日,他已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增加中烟草为本案第三人,希望法院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

事实上,在昨日的法庭辩论中,围绕中国烟草是否是一个“合格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展开了一场重要辩论。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规定,如本协议未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00多天后 陈发树没有等来8555万股权

李庆指出,中国烟草不是“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也不具备审批本案涉及的股权交易的法律资格。他的依据是财政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如将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给非烟草单位,所有者的评估值超过1亿元,多元化经营超过2亿元。 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据此,李庆认为,财政部是真正行使审批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800多天后 陈发树没有等来8555万股权

因此,陈发书强调,中国烟草不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7号批复“不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的效力,不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也就是说,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终止,中国烟草应继续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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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红塔集团的律师认为,红塔集团已经逐步实施了上报程序,并在上报给中国烟草时得到了上级的指示——它不同意转让协议,因此没有必要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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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万元股息和1974万股股份

这笔22亿元的巨款已经在红塔集团的账户上存放了近800天,有可能成为一笔“无息存款”。但是,本应属于陈发书的巨额果实,如果超过本金(如果按照云南白药23日的收盘价计算,合同中的股权市值已经达到近53亿元,最高价值已经超过60亿元),也可能“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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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现场,李庆对资金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出了赔偿计划。根据该计划,被告被责令赔偿原告11,846,500元的股息、利息和因延迟转让有争议的股份而转换的股份19,74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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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红塔集团的律师表示,在判定被告是否违约之前,提前讨论相关赔偿条件是没有意义的。

此外,李庆指出,考虑到云南白药的股价,中国烟草在800天后“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这实际上是中国烟草无法接受的。

据悉,2012年1月,中国烟草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了上述交易。

然而,红塔集团的律师没有回答这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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