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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10年的房子后,他不能通过房子。无奈之下,程先生起诉原出卖人陆,但并不认为出卖人在法庭上指出,当初签订的房屋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是无效的,他要反悔。昨天,法院认定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2004年8月,程先生看中了卢谋在武昌区的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该套房于2001年由卢谋以成本价作为单位员工购买,产权100%归个人所有。然而,当时卢谋只有刚刚完成的房产证,单位没有时间为他办理土地证。
虽然这两份证明并不统一,但程先生对房子的位置和户型非常满意,他已经下定决心,同意以31.5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不久,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武昌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由程先生先支付购房款25万元,其余6.5万元由程先生在双方持两份证明过户时支付。
在从卢谋手里拿到了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后,程先生和他的家人搬进了这栋10年来一直珍藏的房子,而不想过户的事情拖了10年。
2012年,程先生无意中从邻居那里听说房产证已经办妥,于是他迅速联系了路牧,并催促路牧办理过户手续。陆某开始推脱,后来直接拒绝了程先生的要求。
经过几年的“拔河”失败后,愤怒的成先生对陆提起诉讼。
"房屋上市交易应具有完整的土地证书和房地产许可证,才能正式使用交易."卢谋认为,他与程先生签订房屋意向书时,该房屋没有土地证书,不符合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法律规定。
同时,卢谋也找到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归个人所有,一般在居住满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陆说,他卖房子还不到五年,所以他和程先生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受理本案的法院明确表示,房屋合同合法有效,陆的陈述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同视为有效。该房屋于2011年获得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程先生与陆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鲁所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强制性规定”是指“有效的强制性规定”。本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合同合法有效。卢谋应协助程先生按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标题:房主卖房10年不去过户 被诉反称购房手续违法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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