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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江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了让全市人民欢度春节,增加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安全,江阴市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决定2019年春节期间限制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9年春节,江阴市发布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首先,从2019年2月4日(农历除夕)的6: 00到2月19日(农历除夕)的24: 00,允许在有限制的城市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在规定时间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019年春节,江阴市发布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二、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江阴市,西外环东路以东,东外环西路以西,芙蓉大道以北,长江以南。

3.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集市、繁华街道等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边50米;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以及粮食、棉花、石油、天然气和日用工业产品等易燃材料的仓库、露天堆场及其周围200米;

(三)50米以内的山林、芦潭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

(四)医院、疗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五)建筑物的阳台和大型建筑物的屋顶;

(六)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选择场地平坦开阔、人员和车辆少、不易引起火灾和伤害他人的地方。

五、严禁出售、燃放铁枪、捧花、拉枪、坠枪和擅自生产、销售各种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七、市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在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暂行)》批准的销售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的。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接受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必须在专门的商店或者柜台销售,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柜台销售时,柜台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安全畅通;零售场所禁止明火,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19年春节,江阴市发布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四)禁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围批发、储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

(五)禁止批发、销售、储存和运输本通知禁止的品种。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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