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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突发疾病去世,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的19岁儿子陈某急需了解他父亲名下的房产情况。因此,在他准备了所有能证明“我的父亲是我的父亲”和“我的父亲只有我的儿子”的材料后,他去房地产局档案室询问,但人们拒绝询问。原因是他不能通过别人的名字来查询他名下的房产。对此,陈既不解又无奈。他父亲名下有多少财产?这是一个必须澄清的事实。为此,他起诉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父亲突然病逝 儿子申请“以人查房”遭拒状告房产局优房客

“我爸就是我爸。”继承人的查房申请被驳回

陈某某今年20岁。他10岁时,父母离婚了。在那之后,陈和他的母亲住在一起。陈某神父一直过着单身生活,直到他因病去世,再也没有再婚。2014年,陈某获救后死于突发脑出血。由于突发事件,他没能留下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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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陈成为他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然而,因为他和母亲一起生活了很多年,所以不清楚他父亲拥有什么财产。为了查清父亲名下的房产,陈在家人的指导下,收集了父亲的出生证明、户籍资料、离婚证明材料、离婚时父母的财产分割材料、祖父、祖母和父亲的死亡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等。之后,陈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京市房地产局档案室申请查询其父名下的房产信息,以便下一步通过法律程序继承其父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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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陈灿证明“我爸就是我爸”,他的请求也被房产局档案馆拒绝了。对方给出的理由是:陈某某仅使用陈某的名字作为查询房地产信息的搜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陈某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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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被驳回后,陈不服行政诉讼,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房产的登记资料。

法律空检查人与房子是徒劳的。

去年6月,鼓楼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强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利害关系人在查询他人房地产信息时,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即必须提供被查询房屋的位置和所有权号码,不得以他人的姓名作为查询条件。原告声称,只有他父亲的名字被用来查询他名下的财产,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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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人验房”的要求是否违法?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目前,本暂行办法和技术规程适用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的查询。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只能提供房屋的位置或权属证书编号,不能仅通过名称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事实上,“逐户查人”的查询方式是为了避免查询者滥用查询权,保护查询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关于在查询人希望正当行使权利但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如何处理查询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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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陈的要求是否应该支持?

法院裁定,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都支持“人民轮”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和复制房屋登记信息。在本案中,陈某是死者的独生子。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陈某某是陈某第一顺序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由于拥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因此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陈的继承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陈享有以名义查询房产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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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鼓楼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的上诉。被告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昨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陈享有继承合法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出于继承的目的,原告向被告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如果被告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为由拒绝,则不符合《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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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在立法上对类似原告的问题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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