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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出卖人李因合同签订后不愿履行合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其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保管的房地产许可证,最终被法院驳回。

上海一二手房房主想毁约申请补办房产证被拒优房客

2015年10月,李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买方张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62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位于浦东新区金口路60平方米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首付款49万元,出卖人李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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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李不仅没有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还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原房产证。在继续要求中介退还房产证的同时,李也想出了另一个"捷径"--以遗失为由申请补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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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李向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补发该房屋的房地产证,同时提交了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挂失公示委托书等材料。

浦东房地产登记处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市建委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该房屋产权证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发。

李等着30天的宣传期结束后拿到新的证书。不料,与李签订销售合同的中介公司员工在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看到该房屋灭失的公告后,持李的原房产证、中介协议、原销售合同和付款收据到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并在出示这些文件和资料的同时提出了更正异议。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李的房产证并没有丢失,而是交给中介公司保管,因为李买卖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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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核后,作出不予换证的通知,并送达李。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市土地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补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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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李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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