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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申请地点的通知》,并公布了租赁提取申请地点的本地化。从今天(7月25日)起,符合提取公积金缴纳租金条件的上海市民可以自由选择区(县)管理部门的任何营业网点申请退租,无需向租赁房屋所在的营业网点申请。

今天起上海任意网点申请提取公积金优房客

据悉,过去由于营业网点人力资源、场地和系统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的租赁和提取申请地一直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员工必须向租赁房屋所在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考虑到员工和单位的实际需要,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现有营业网点的条件也有所改善。经研究,市公积金中心决定自由选择本市任何区(县)管理部门营业网点申请退租,以方便广大单位和员工就近申请。从现在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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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符合退出条件的员工可以向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任何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单位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向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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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情况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包括自住住房、出国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未在本市登记的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购买、建造、改建或大修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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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还款委托等情况。;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你可以申请提取储存在你和你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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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每月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也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余额超过1分的必须保留);在本市租赁其他房屋,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每月最高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余额应保留1分以上);单笔取款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取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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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抵押外国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在支付房价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然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金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付款与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批准申请的有效期内,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如果你租一套房子自用,你将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然后每六个月提取一次,直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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