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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困难企业成本,增加低收入职工现金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今天公布了《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公积金;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申请条件详述如下。

沪公积金新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优房客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文章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或缓缴业务,维护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分阶段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金坚[2016]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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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5%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

(一)亏损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家要求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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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停产或者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连续三年被批准降低存款比例或者上一年度被批准缓缴的企业,如果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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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经济效益差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扣除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后,当年未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经职工同意,可申请缓缴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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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的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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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要求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经批准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5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为提高经济效益,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的住房公积金。

第6条

单位应当按照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期限。

降低存款利率和延期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存款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7条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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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单位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严肃处理协助诈骗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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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事项,并将年度专项情况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10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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